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拖欠農民工工資維權方式有這幾種: 1、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向法院起訴; 3、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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