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 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該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證據,這類證據搜集難度大,可以采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鑒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離婚的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因此,分居兩年并不會自動離婚、 兩個必須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因關于分居的舉證比較困難,一般要雙方共同認可。 二、怎樣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 可以收集如下出軌證據: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異性做出的書面材料。 2、顯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3、錄音錄像等能夠證明有婚外情的視聽資料。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 5、通訊軟件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 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嫖 娼被查處,警方的筆錄、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博客等文件,都可以用作證據使用。 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2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怎么收集證據一直是一個難點,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我們將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收集的證據歸納為以下幾類,并為您提供收集證據的方法。 一、手機短信 在離婚案件中,短信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收集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并將手機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比較高,一般會被法官采納。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行商來調取短信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短信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打印出來,并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二、 電子郵件 收集時您要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征,電子郵件和其他形式電子證據不同,它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帳戶名以及密碼都是惟一的,且電子郵件的首部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但是,如果這些信息被別人掌握,別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郵箱進行收發或刪除郵件。當然,對于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并不能改變其屬性。 三、MSN、QQ 對于聊天內容,我們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并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如果已經被刪除或修改,您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保存,對于被篡改的聊天記錄,您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這些環節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繁瑣,所以如果您遇到該類情況最好是在保留后進行公證。然后再進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四、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如果案件需要,我們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徑,比如,在自己家里給對方進行錄音,還有在一些大眾場合獲取當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適用。 五、 傳真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是持保留態度的。它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聯系,相互印證,單獨的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比如,有人主張,傳真上方的號碼時間都是傳真機可以設定的,完全可以根據需要修改。而且時間和號碼即使能通過電信部門的記錄確認,也只能解決存在傳真件的問題,不能解決傳真件內容是否真實的問題。因此,對當事人來講,在使用傳真件的同時,注意保存、收集相關資料是至關重要的,提出其他證據來提高傳真件的效力。當然,傳真件應該有兩份,一份原件在發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當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對其真實性給予認定。 審理離婚案件主要是圍繞案件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質證,所以在離婚案件中,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針對爭議的焦點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您最好讓律師幫您支支招,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哪些證據需要收集,怎么收集,這樣才能在離婚訴訟中得到更大的勝算。 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3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具體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嫖 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日記、聊天記錄等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7、證人證言。 8、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二、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5、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6、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三、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1、遭受虐待、遺棄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2、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記錄。 3、因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的疾病或傷殘而由醫院出具的四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4、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等有關人員的證言。 四、有賭博、吸毒等惡心屢教不改的: 1、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2、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3、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書。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七、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或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等。
怎么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怎么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婚姻總后又很多的磨合,所以在很多的婚姻生活中生活久了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小矛盾。感情破裂其實也會有一些表現,那怎么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呢?
怎么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1
一、什么證據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具體如下所述: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發現,向另一方道歉的書面文書,如保證書等;
2、所在單位發現一方有婚外情,對其生活作風問題進行處理的材料
3、一方與第三者的書信往來、所發短信息和聊天記錄等
4、雙方就離婚問題進行交談時對方表示同意離婚的錄音
5、一方與第三者出雙入對、擁抱等行為的照片
6、有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
7、雙方單位或居委會對雙方所作的調解記錄
8、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如報警后公安機關的接處警筆錄,證人證言等
9、一方吸毒或賭博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有關機關進行處理的證明等
10、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證據,如長期在醫院治療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二、離婚收集證據要注意什么
只靠間接證據,不能認定事實。有的原告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證人證言屬于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法庭否定。因為提供證言的證人往往是原告的親朋好友,因為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親近關系,對事件的陳述,有可能存在夸大、隱瞞甚至是虛構的現象,可信度當然遭到質疑;而且,單個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必須要與其它證據聯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
1、以下五類關鍵的直接證據,能夠單獨、直接的證明婚外情的存在,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1)婚外情突然曝光后,過錯方寫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針對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文件與事實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
(5)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系、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拍照攝像
2、收集證據的程序應當合法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三、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證書、道歉書,不能以暴力等威脅手段獲得,否則,一旦得到查證,這些證據不但得不到法庭的認可,甚至還有可能使自己的訴訟十分被動。
(2)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奸,收集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系、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證據,難度很大,當事人往往通過拍照攝像收集。在收集這類證據的過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隱私。
(4)是不要進入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如果過錯方在公共場所表現得過份親妮,當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離婚雙方的共同隱私空間收集證據,當然可操作;如果在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在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抓了現行,除了拍照攝像取證外,不要有任何侮辱過錯方或者第三者的過激的行為,否則容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證據后,要保護好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證據公之于眾。否則可能因為侵犯他人隱私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怎么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2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
1、經常吵架
夫妻之間吵架是很正常的事情,感情好,即使發生了矛盾也沒有隔夜仇。而夫妻感情不和,吵架就成了家常便飯,一點小事兩個人都能爭吵起來,你不讓我,我也不讓你。甚至,還動手打對方。
2、一眼不和就離家出走
有的夫妻,一發生矛盾就離家出走,或者回娘家住,直接逃避問題不解決。一走就是十天半個月,誰也不向對方低頭。時間久了,問題就會越積越多,夫妻之間的矛盾就越來越深。家不像家,婚姻不像婚姻。
3、出軌
夫妻感情不和,有的人就會選擇出軌,一次還可以試著原諒,如果頻繁的出軌,這樣的婚姻根本沒有禮物的必要。甚至,還有的夫妻雙方都出軌,互不干涉。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毫無意義可言。
4、長期分居
兩個人雖然每天都同住在一個屋檐下,可是卻根本不在一個房間,一個在書房或者客廳,一個陪孩子。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只是為了孩子,才離心不離家。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標準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怎么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3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