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精神賠償多少
法律分析:遭受家庭暴力,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精神損害賠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在實踐中,一般會影響到賠償數額的有以下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體賠償多少,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暴力離婚時賠償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已經被認為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暴力形式了。那么在離婚時遇到家庭暴力時要如何處理呢?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雙方因家庭暴力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能否要求損害賠償呢?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現象,在法律上被稱為“家庭暴力”。由于這種現象嚴重地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造成了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這是夫妻雙方對自己身體和精神上完全獨立的自由和獨立于他人之外的權利。
二、什么樣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損害賠償?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存在了以下情形之一:一方有嚴重的家庭暴力傾向。比如嚴重侵害了無過錯方的身體健康和精神自由。這些行為包括毆打、捆綁、殘害等身體侵害行為;限制對方人身自由和進行精神侵害行為;經常性地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如果出現上述情況,無錯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家庭暴力損害賠償。如果以上的行為構成了家庭暴力的事實形態,那么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當然如果其中有一方存在過錯以及損害程度較重的情況的話是不能獲得賠償的。
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遭受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侵害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侵權人依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而在離婚時發生的家庭暴力是不會影響無過錯方的權利。因為無過錯方離婚后有權要求加害人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或者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離婚中遭遇家庭暴力時,該如何維權?
首先,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要及時向當地的婦聯、公安機關反映。其次,如果發現了家暴行為,要及時報警(報案后,如施暴者在第一時間內打了受害人,應及時報警,在報警后民警會按照相關程序對施暴者進行處理)。同時還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起訴離婚不能僅僅局限于人民法院所判決的離婚糾紛中。因為離婚訴訟需要舉證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家庭暴力發生分居滿二年,并且導致夫妻關系破裂且未辦理離婚登記。跨省起訴的,還可以向所在省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家暴導致離婚一般可以賠償多少
有一種生活方式,它讓人著迷,它讓人懷念。有人說這種生活方式讓人痛苦,而有人說它叫家庭暴力,它讓人痛苦。然而,對家庭暴力,不管其具體性質是什么,都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家暴容易引起家庭暴力。那么,當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時,其責任是什么?
1、精神損害賠償
家庭暴力不僅侵犯了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且給他們造成精神上帶來了極大的痛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侵害他人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益,經勸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離婚時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那么法院一般不會判決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醫療費及其他各項損失,而是會判決離婚后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賠償。
2、財產損失賠償
財產損失是指家庭暴力導致的財產損失,即家庭暴力導致家庭成員離婚時遭受財產損失。在離婚訴訟中,財產損失可能包括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法律沒有規定分割的,應由雙方共同分割,以保護弱勢一方權益。對于婚后財產,如果不存在財產分割糾紛,不能適用財產損害賠償。
3、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以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由提出離婚,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一方有賭博或者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上述情形之一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應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此外,對于以暴力方式傷害他人身體等行為也應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一旦查實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并且夫妻雙方已經分居滿二年且不具有過錯,法院將判決準予離婚并給予一定補償。
4、法律支持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24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有互相扶養、互相幫助等優良傳統美德。提倡家庭成員間的互相幫助、愛護、照顧和平等互助。禁止家庭暴力。這就是支持離婚的法律依據。
5、生活困難幫扶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無子女一方或有子女的一方有必要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死亡賠償金等費用的另一方或父母有必要負擔喪葬費及其他費用。離婚時,若無子女或不滿18周歲的一方應負擔子女醫療費、教育費。此外,無勞動能力或無經濟來源,且子女患病或年老未能治愈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提出支付撫養費或探視權,但應考慮其子女與無過錯一方或無經濟來源一方可能相互照顧。因此,離婚時法院有權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子女教育問題作出裁判:雙方各分一半共同財產;男方需承擔50%(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女方需承擔10%(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子女則由女方負擔一半(包含精神損害賠償);子女需支付兩人各50%(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以上費用。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家庭暴力離婚賠償法律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內容為有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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