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較少,法院會綜合考慮減少或侵吞的財產在共同財產中所占的比例、主觀惡意程度、婦女、子女、家庭主婦、離婚后生活困難等特殊情況做出判決。
一、案情簡介
小張(男)和小李(女)于2017年初相識,幾個月后登記結婚。結婚前后,夫妻感情都不錯。但是好景不長。2020年初,小李發現小張和前女友糾纏不清,兩人為此大吵一架。小李氣憤地回到了娘家。分居幾個月后,小李覺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望,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審理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發現原來登記在小張名下、去年新買的寶馬車已登記為他人所有。對此,小張表示,因分居期間無法獨自償還車輛貸款,故轉讓車輛以清償剩余車輛貸款,剩余轉讓款全部用于分居期間日常生活支出;但小李認為,小張的轉讓屬于惡意轉讓夫妻共同財產,故向法院主張少給小張財產。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離婚時已不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財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本案中的小塊構成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如何分割?圍繞車輛的過戶,雙方在庭審中展開了一系列的舉證、質證和辯論。
第二,法庭審理
法院認為,爭議車輛的過戶發生在雙方就離婚事宜協商期間,且過戶前不久,小張通過微信向小李明確表達了不給他任何財產的言語;車輛受讓人是小張毅從事二手車行業的朋友,書面約定的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且小不能合理解釋車輛過戶的原因,以及短短幾個月內十幾萬元的過戶款去向;更重要的是,爭議車輛在過戶完成后,實際上仍由小張占有使用。
基于上述事實,法院認定小張轉讓爭議車輛不屬于真實的買賣行為。由于車輛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同時,爭議車輛是小張在小李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分居期間出售的。明顯是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構成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的規定,小應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在具體分割時,應將汽車價值恢復到未售出狀態進行評估確認,并結合婚姻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小張對其財產轉移拒不悔改的情況,一審法院酌情對小張的共同財產進行了較少分割,小李分得共同財產的70%,小張分得30%。小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判決。
第三,法官的陳述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有過錯,影響婚姻關系維持的,配偶與他人同居或者暴力虐待配偶的,離婚時,無過錯方可向過錯方主張賠償,而不是因上述過錯影響財產分割。但是,如果配偶一方有過錯,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隱藏、轉移、出售、銷毀、揮霍、虛增債務等。法律規定侵權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具體來說,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不平等分配的比例,主f
2.減輕或者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觀惡意的嚴重程度。比如本案中,小張沒有與婚外異性發生正當關系就存在過錯。但吵架后,他不僅沒有反省自己的過錯,反而在矛盾產生后立即轉移財產,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侵犯了配偶一方的財產權。他主觀惡意較大,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給了絕對的小分。
3.其他影響財產分割的因素,如婦女、子女、家庭主婦、離婚后生活困難等特殊情況。適當照顧,是否需要對為家庭付出較多的家庭主婦給予適當補償,是否需要對因離婚而無生活來源的一方配偶給予補助等。
相關問答:
婚內轉移財產一般不會定罪。只是涉及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一方在婚內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既不屬于犯罪行為,同時也不屬于違法行為,而僅僅是被認定為過錯行為,此時即使在離婚之后,也是有機會再對這些被轉移的財產要求進行分割。離婚后發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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