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我國推行的是自愿婚檢,取消了強制婚檢。但取消強制婚檢,并不等于取消婚檢,男女雙方完全可以根據雙方個人情況及意愿決定是否進行婚檢,因為婚檢是為了男女雙方的幸福。在結婚之前,我們可以去做婚前檢查,預防一些遺傳性隱形疾病,當然,如果男女雙方不愿意,完全可以不進行婚檢,這對領取結婚證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因此,是否進行婚檢完全取決于男女雙方的個人意愿,婚檢與否完全不影響結婚證的領取,不進行婚檢依然可以領取結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分析】:1、2020年領結婚證不需要婚檢,我國目前登記結婚已經取消強制婚檢了,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
2、舊條例規定,在實行婚檢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檢查證明。在婚檢制度實施過程中,由于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確,這就帶來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A、是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檢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無法認定當事人是否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否可以辦理登記。
B、是由于檢查沒有針對性,這就造成婚檢中存在檢查項目多、收費高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因此,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尚未明確的情況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必要條件。如果結婚當事人從雙方健康的角度考慮,可以自愿到醫院檢查身體。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婚前檢查不做可以領結婚證的。我國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的規定,也就是說現在是否進行婚前體檢,對結婚證的領取并沒有任何影響,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不過婚檢能夠提前發現疾病,保證婚后的婚姻幸福,有條件的話還是做婚檢比較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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