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具體如下:
1、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沙蜂N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當事人違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結婚的禁止性規定,登記結婚時欠缺結婚的實質條件。
2、時效不同。宣告無效婚姻是絕對無效,只要符合宣告無效婚姻的幾種情形即無效,不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
3、請求人不同。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綜上所述,法律中常見的婚姻無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當事人的結婚合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不具備結婚的法定方式,未達法定婚齡,重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區別
一、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有哪些區別
1、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有五個區別,分別是: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2)申請人范圍不同。對于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
(3)申請時限不同;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5)效力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它有時間限制,因時間的經過而消滅。即,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了一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這一時效沒有中斷、中止存在。
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和聯系
回答:無效婚姻是指自始至終都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銷婚姻是指在撤銷之前這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撤銷之后這個婚姻就屬于無效的婚姻。
兩者的聯系在于,只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之內撤銷掉可撤銷的婚姻,那可撤銷婚姻就屬于無效婚姻。
兩者的區別在于:
1、無效婚姻適用的情形是違反了《民法典》對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實質上的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形式上必須去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第二,實質上,不能重婚,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男女雙方要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的適用情形則包括:第一,被脅迫結婚的情形;第二,隱瞞疾病的婚姻。
2、無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可撤銷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則分為兩個階段,在未撤銷之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撤銷之后屬于無效的婚姻,
3、可撤銷的婚姻,沒有過錯的一方享有撤銷權,這個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的時間是一年,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婚姻就會成合法有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銷的婚姻是只違反當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脅迫結婚;
(2)請求權人不同??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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