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經濟補償金 的條件有:離婚時適用經濟補償制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 撫養(yǎng) 、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2、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 婚后財產 采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 共同財產 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xié)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 結婚 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在 子女撫養(yǎng) 教育方面、對老人的 贍養(yǎng) 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xié)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 婚姻法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夫妻一體主義到夫妻別體主義隨著社會的變遷發(fā)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經歷了一個發(fā)展變化的過程。從法律上看,這種變化經歷了兩個時期:1、以夫權為標志的一體主義時期,即男女結合后合為一體,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實際是妻的人格為夫吸收,妻子婚后無姓名權和財產權,無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2、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為標志的夫妻別體主義時期。指男女結婚后各自保持獨立的人格,相互間享有承擔一定的權利義務。各有財產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表現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正是因為夫妻關系是建立在人格獨立平等的基礎上的,夫妻均具有獨立的人格及財產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對另一方產生侵權可能,從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給予損害賠償。(二)從有責離婚主義到破裂離婚主義隨著傳統(tǒng)婚姻觀念的巨大轉變,離婚已不再那么令人難以接受了,當代世界各國離婚法的立法發(fā)展趨勢也從有責主義發(fā)展到破裂主義,對離婚的限制大大減少了。從過錯離婚到無過錯離婚,社會和法律對離婚的態(tài)度越來越寬容。依無過錯離婚的基礎要求,只要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不論有無過錯,任何一方都可以獲準離婚。造成婚姻關系破裂一方的任何過錯,應該與獲準離婚無關;即使配偶一方完全無辜,也不曾有違反婚姻義務的行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強制離婚。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損害的可能性增大,從而擴大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無可能挽回,那就應該讓那個名存實亡,徒有其美的法律外殼解體,不過要做到最大了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煩惱。對于精神權益的損害,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一個好的救濟手段。綜觀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立法,離婚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做法早已被立法所接受。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guī)定:“如離婚被判為過錯全在夫或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彌補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蔽覈_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056條規(guī)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庇纱丝梢?,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的共同點是: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過錯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其因婚姻破裂所遭受之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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