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有要求返還彩禮錢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
根據《解釋一》是指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釋二》“生活困難”的解釋,應當與《解釋一》相一致,同樣應為絕對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結婚前給的彩禮錢,離婚時要退回嗎
離婚后彩禮錢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結婚以后女方從來就沒有跟男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男方能證明給女方家支付彩禮,導致男方家生活特別困難的,也可以請求女方退回彩禮。女方不愿意退回彩禮的,可以起訴處理。
訂婚屬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系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符合以下情況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關于涉及彩禮的問題,要么離婚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并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應予支持的條件的,由女方予以返還;要么因不符合規定的應予支持的條件的,女方不予以返還。在后一種情況下,女方用彩禮錢買的東西屬于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應歸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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