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女方提出離婚的,財產這樣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誰的個人財產就歸誰。如果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單方提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單方提出 離婚財產 如何分割 共同財產 一般均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你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但一般不存在賠償的問題,就離婚要求 精神損失費 或青春損失費的,法院不會支持。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離婚時的財產都是平均分配的,不存在哪一方提出離婚, 財產分割 就會不一樣,在簽訂 離婚協議書 時,雙方要事先商量好,對于財產的分配、孩子的 撫養權 等諸多問題糾紛都要仔細商量好,如果協商無果,可由人民法院來判決。
請問一方起訴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首先:我們首先要界定財產性質,能夠分割的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它并不涉及分割的問題。
其次:要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受益;
3、知識產權的受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有幾項原則的:
1、在分割時原則上是男女平等男女均分;
2、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3、照顧困難的一方和無過錯的一方的原則;
4、對盡了家庭義務比較多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比較多的一方給與補償;
5、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上邊是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那么約定優于法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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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財產怎么分配
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財產的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
(1)一般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
(3)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2、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等情況:
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3、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
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5、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二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失敗,可以由法院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決。
夫妻財產的規定:
1、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
2、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3、雙方是買來保值的,那就可以當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協商分割。
綜上所述,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財產的分配,一般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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