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哪些條件才可以要求賠償?
離婚過錯方 賠償是指過錯方對受害方造成的損害進行的賠償。哪些行為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離婚過錯賠償呢?離婚過錯方賠償的條件又是什么呢? (一)、離婚過錯方賠償首先需要滿足提起賠償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 與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的四種情況。其他情形無法提出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能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因此,以上行為并不能造成多大損害,且不具有長期危害性。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必須是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的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 (三)、時間上的要求,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必須在起訴離婚時提出離婚過錯賠償;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 法院判決離婚 后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實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即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遺棄家庭成員,即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其他重大過錯,即婚姻中其他違反婚姻和家庭義務的行為,如通奸、吸毒、賭博、嫖娼等過錯行為,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認定是否構成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婚姻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并導致了離婚的結果,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對于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三是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