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因素有感情不和、雙方家庭的壓力、其他異性的插足、以及感情上的冷漠。
第一,在結婚之前兩個人會經歷一定的磨合期,但結婚之后兩個人的壓力會更大,也會承擔更多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夫妻都會互相扶持,但也有的夫妻會互相推諉,就產生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說白了還是因為雙方都不夠強大,但凡有一個人能夠承擔所有問題,也不會因為感情不和而離異。想要避免這種情況,就得在平時多努力,遇到問題的時候敢于承擔。
第二,感情是兩個人的事,但結婚之后就要面對雙方的家庭。可能在結婚之前,雙方家長都會盡量的表現出友好,但在結婚之后,一些觀念上的差異就會體現出來。如果夫妻二人還與其中一方的父母生活在一起,那么這種矛盾會加劇。屆時就會形成父母和愛人之間的矛盾,進而影響兩個人的感情,這是因為親情和愛情同樣重要,誰都無法為了愛情拋棄一切。
第三,有的人在結婚后,經過努力事業有成,自身的魅力也開始增值,在這種情況下,會吸引一些優秀的異性,甚至比自己原來的另一半還要好,所以才會出現精神出軌甚至身體出軌,而這也是造成離婚最重要的一個因素。想要避免這點就得在平時多進行收斂,與此同時也要提醒自己的另一半,不要對其太過放任。
第四,感情是需要激情的,但當兩個人生活在一起后,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份激情也會被沖淡,甚至開始嫌棄對方,想要避免這種情況,就得不斷的提升自己,可以通過多讀書來豐富自己的內涵,這樣在溝通的時候,也會給對方新的體驗。
法律分析:
離婚的原因有很多,根據民法典,主要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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