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
離婚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夫妻離婚在我國是非常普遍的一種現象,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那么離婚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離婚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1一、離婚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經濟補償有哪些
1、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歸屬作出過各自歸有的約定,即婚后財產采取分別財產制度。如果雙方對此期問的財產未作約定,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或雖然約定。但非約定各自所有的,不適用此項制度。
2、請求離婚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所謂付出義務較多是指在家務勞動中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如在撫養、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義務。
3、付出義務的一方有權要求對其付出的義務予以補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具體數額應由雙方協議,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人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判決。
4、請求離婚補償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無論雙方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補償,其請求補償權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其過錯剝奪其補償請求權。
三、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
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系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
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離婚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2離婚賠償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是由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造成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五條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3一、離婚提出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即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
該規定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據民法公平對等的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實際上,一方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必然會出現個人所得財產減少的情況,因此,在夫妻雙方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與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相應的補償,《民法典》作出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需要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二、離婚時一方要求經濟補償需要什么條件?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為前提。對于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
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為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我國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又增加了一條。為增加大家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解,作者根據法院的慣例,從侵權責任上給大家聊一下,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需要具體的幾個條件。
一、具有法定的違法行為:
民法典列舉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五種情形,這些情形也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誘因,超過這個范圍的違法行為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例如常見的婚外情行為,如果達不到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也不會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權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當事人之中的一方,不涉及到第三人。此條款還需要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提出損害賠償的受害人無過錯。即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違反婚姻法的忠實義務、相互扶養、相互理解的義務,且清楚知道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會給婚姻和受害方帶來一定的損害,而故意為之。行為人過失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有損害事實:
過錯方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損害是指由于對方的行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如為第三者置地購房、購買衣物、提供生活費用等等。人身損害是因對方的過錯行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如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造成無過錯方身體受傷、致殘等。精神損害是指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侵犯了另一方的人格尊嚴和配偶權利,使另一方產生羞辱、悲傷、恐懼、怨恨等精神痛苦和創傷,影響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人因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害,且因為這些損害行為導致離婚結果的出現。有了這種因果關系,受害人才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受害人因自身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則不能要求配偶承擔賠償責任。如對方雖有上述違法行為,也給無過錯方造成一定的損害,但導致離婚的不是這些因素,如因一方性無能、患病、破產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也不能根據民法典規定提出賠償要求。
結束語:
損害賠償金具有一定的補償、撫慰性質,其標準是法院根據當地經濟水平以及當事人承受能力等情形裁定的,從已有案例來看金額都不大,難以使受害人獲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憤,也難以遏制上述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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