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退婚的原因是男方自身原因,女方沒有過錯的話,不用退還。 從民俗上來說,是不需要退還的。因為訂婚送的彩禮是男方給女方相當于聘禮,訂下了對方的女兒,對方的女兒就不可以再相親相關的事情。所以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 從法律上來說,給彩禮,相當于給聘禮,就是定金,如果你違約了定金是可以不退還的,男方也沒有權利要求退還,當然是否退還,還要看男女雙方私下的關系,和退婚的原因,退婚如果是因為女方過錯,導致男方退婚的,女方是要退還彩禮的。 另外一種情況,如果是女方無故退婚,男方沒有過錯的,女方是要退還彩禮的。
法律客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訂婚時,男方一般都會給女方彩禮,但由于一些原因,在訂婚后,可能會出現退婚的情況,那么此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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