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告小三坐牢
法律上主要以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判定,其中包括了通奸,同居,重婚。在婚姻期間存在了婚外情的現象,對于這種現象,我們在法律中包括了通奸同居和重婚的情況,如果滿足這三種情況中其中之一,就可以告對方坐牢
1、夫妻之間如果有行為不忠的情況發生,在法律上一般被統稱為是婚外情,在現實中我們常說的婚姻出現小三,而法律上主要以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判定,其中包括了通奸,同居,重婚。
2、其實其中的通奸就是我們常見的出軌,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這也就是我們常見的,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開房這些行為。
3、但是要求小三坐牢的話,必須要涉及到犯罪,比如小三犯了重婚罪,也就是說小三本身是有配偶的,但是又與別人登記結婚,或者是用夫妻關系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是犯罪行為為,可以告對方坐牢。
我國法律對于起訴“小三”要求其承擔侵犯“配偶權”的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于配偶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賦予另一方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請求對象只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外第三者。原配起訴“小三”要求賠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雖然就單獨破壞家庭起訴“小三”要求賠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下面幾種情況,可以要求“小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起訴“小三”返還財產。只要是男方給與“小三”的財產,不論是轉賬、紅包,都可以要求“小三”返還。因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基于不正當關系把夫妻的共同財產贈予“小三”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夫妻共同財產受到侵犯的一方,基于以上法律的規定,可以要求“小三”返還全部財產。
2、“小三”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如果“小三”明知男方有配偶,還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出軌了“小三”,構成破壞軍婚罪。如果“小三”明知自己出軌的是現役軍人的配偶,還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被出軌的一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夫妻不忠行為會有哪些法律后果
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單元,每一個家庭的和睦都反應也影響著社會大家庭的發展。而婚姻,作為一切家庭親屬關系的源泉,維系這家庭關系的基礎。隨著離婚率不斷攀升,婚姻保衛戰的槍聲亦此起彼伏。此時單純的道德調整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于夫妻忠實的要求,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這也折射出現代男女保護自己婚姻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但是至今為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
忠誠協議這一稱呼,是媒體使用的名詞,并非法律術語,因此其并不嚴謹。忠誠協議,通常是指以維持男女間的感情為目的所簽訂的,主要內容表現為男女各方應忠于雙方的感情或維系雙方的關系,若一方背叛雙方的感情或關系時,應向對方承擔某種責任。約定責任的常見形式是支付賠償金或者財務,也有約定違約方應當自殺、自殘的,后一種約定是違法的,當然無效,因此不予討論。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同,忠誠協議又分為幾類,包括夫妻之間為維持夫妻感情而協商達成的夫妻忠誠協議;戀人之間為了維持戀愛關系或達到結婚目的而協商達成的戀人忠誠協議;當事人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忠誠協議。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終成協議,由于內容既違反法律又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的;對于戀人之間的忠誠協議,通常也認為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而認定為無效;而對于夫妻忠誠協議,則存在著較多的爭議,本文在此僅討論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問題。
綜上,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的,兩人要對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同時規定違背約定時承擔支付賠償金或財務等責任。
(二)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特點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效力開始的時間,區別于普通的民間協議在協議簽訂的時即開始發生效力。它的特點在于,協議常常是在婚前簽訂的,但是協議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關系的成立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說,只有到結婚以后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結婚,即使一方出現了有違忠誠協議的行為,“夫妻忠誠協議”也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協議對主體的約束,即只對具有夫妻身份關系的二人產生約束力,婚前,戀人之間是否忠誠于對方受道德規范調整,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
其次,從協議發揮效力的具體內容來看。首先協議中被要求賠償的對象只是有過錯的一方,也就是說,賠償要求者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賓館”,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員追究賠償責任。另外,夫妻忠誠協議大多數都規定:若一方出現對另一方的不忠行為,將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賠償;或在離婚時,過錯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
再次,從協議效力的法律性來看。目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并沒有明確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本身的存在在社會中就已經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有人認為它損害了婚姻本身的美好,使婚姻變得更加的利益化、商業化;有人認為它侵害了婚姻主體的很多不可剝奪的權利。另一方面,國家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夫妻忠誠協議的設立和生效以及違背的懲罰措施,而目前很多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的審判中,只是依據具體的依據以及法官的主觀裁定。這一切都造成了夫妻忠誠協議的約束效力低下。我國公證界對這種“忠誠協議”的態度也是非常謹慎的,大多公證機構對此類“忠誠協議”的公證申請一般是拒絕受理的。
二、夫妻忠誠協議之效力爭論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壞協議,出現婚外情的案件時有發生 那么,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將這份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根據? 學者對此存有很大的爭議,有的認為該協議有效,有的認為無效;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見解。
(一)無效說
無效說即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夫妻相互忠實屬于道德的調整范疇,法律不應當介入。法律與道德調整的范圍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們對自己思想和行為的一種較高的要求,要靠人們的自覺遵守而非強制,出現了道德問題通過自我修養、輿論壓力等方法給予改進。而法律,則是人們行為的最低標準,具有強制性,只要行為人進行了違法行為,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只是價值提倡,只是屬于道德領域調整的。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外,“夫妻忠誠協議”中不忠賠償的約定是無效的,否則,法律就過于侵犯了人們的私生活,調整了本應由道德調整的領域。
2、忠誠協議不屬于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 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和人身權法定原則,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據契約而發生的,所以婚姻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違約金。
3、如果承認忠誠協議的效力,那么在調查核實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隱私權; 承認該效力還鼓勵了其他婚姻當事人締結這樣一個協議拴住對方,這樣反而使得建立在純潔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變質,使婚姻關系不再和睦。
(二)有效說
有效說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理由如下:
1、忠誠協議屬于契約,因為婚姻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誠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當然的義務 夫妻忠誠協議就是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自愿增設了關于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是私法,應當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夫妻就忠誠問題進行約定,那么當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實意愿又未損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壞善良風俗的約定就應當是被法所接受的。
(三)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之我見
隨著離婚率的不斷升高,婚姻雙方對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斷攀升,單純的道德調整已經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幫助,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要求,限制忠誠的條件已經從感情發展到了經濟權利等方面,賦予夫妻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是大勢所趨。夫妻忠誠協議要想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認,然而這一目標卻相距甚遠,這主要是由于夫妻忠誠協議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內容與現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 第2條的規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顯然,忠誠協議的締結實際上正是夫妻間就私生活訂立合同的體現 換言之,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忠誠義務規定的道德內容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夫妻忠誠協議中常常約定許多道德內容,比如婚后夫妻應互敬互愛,要承擔起對家庭的責任不得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等,但是這并不能排除法律對該協議進行調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線,它不會直接規定一些較高的道德義務,比如一旦雙方結為夫妻就要相親相愛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將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義務 只要夫妻雙方訂立的 忠誠協議不違反我國的強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規定,法律就會對他們約定的內容加以保護。如果這種自由的契約得不到保護,不就意味著其他所有以道德義務為內容的契約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嗎?事實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條文滲透著道德義務。
3、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條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顯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穩定性,而忠誠協議實際上正是對抽象的夫妻權利義務的具體化,通過將隱性的道德義務上升為顯性的法律義務來約束當事人,既有利于增強夫妻雙方的責任感,又有利于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 盡管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但是當一方違反了該規定時,另一方卻不能單獨以 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起訴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忠誠協議使原則性的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若一方違背了這一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4、忠誠協議約定不明確的內容視為未約定。夫妻忠誠協議是依據婚姻當事人的一般認知訂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語,甚至有些內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實際發生時,因條款的界定不清使得 忠誠協議無法生效 比如協議中界定忠誠常用彼此相愛 不能嫌棄、不沾花惹草等來形容,而這些詞語純粹是由道德的評判標準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法律畢竟不是萬能的,它無法調整和規制人的感情世界 法官在審查這樣一份約定不明確的的忠誠協議,因沒有衡量和判定的標準無法認定雙方是否還相愛 是否身在曹營,心在漢,只能視為忠誠協議中未約定違約責任。
5、忠誠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不能過高。雙方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金,如雙方約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 婚外性行為) 而導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給付對方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如果一方夜不歸宿,就應該按時間實際支付對方的一定的“空床費”,但是約定的違約金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違約金的支付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只要是有違約行為的存在,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違約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約定雖然屬于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圍,但這種自由也是受限制的 我國合同法第114 條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以,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有權基于當事人的請求減少違約金。
概而言之,夫妻忠誠協議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質特征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將其排斥于法律之外 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其次,必須對忠誠協議內容的予以適當的限制,不得違反我國的強行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俗等; 再次,應當盡早完善婚姻法,將規范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內容納入其中,便于公證機關和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切實保障婚姻主體的正當權益。
婚內出軌,會不會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你好,
第四十六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 :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關于通奸的法律后果 :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并未將通奸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奸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奸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 : 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 : 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 :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二、婚內出軌是否涉及犯罪?
出軌,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有外遇是違法的,但根據具體情況,違法的法律后果不盡相同。
事實上,婚內出軌并不僅僅會引發社會道德譴責,嚴重者可能構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1、刑 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兩種刑事犯罪是針對嚴重的“出軌”行為,如果是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不正當的性關系,仍然只能依靠道德輿論譴責來給出軌者施以壓力,還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一方婚內出軌財產如何分割?
一方出軌,離婚財產的分割應遵循的規定:
1、雙方協商決定。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為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四、因一方出軌致離婚,子女如何撫養?
至于子女的撫養權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但是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
對于孩子撫養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意見。但是在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并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
所以說,女方出軌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要視情況而定。只要女方無重大疾病并愿意撫養孩子的,兩歲以下一般是歸女方撫養。超過兩歲的,就要視情況而定,一般會結合孩子的意愿和雙方的條件來判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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