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嗎
一般來說起訴離婚需要相關的證據。起訴離婚應該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2.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3.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5.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6.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起訴離婚所需要的證據,即是原告對于自己主張離婚的事實的證明材料。需要能夠證明雙方當事人的感情確已破裂等證據,具體如下: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3、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清單。
4、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
5、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6、其他證據。
對于第一次起訴辦理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后半年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手續。一般法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準予離婚辦理。對于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離婚證效力一樣。
離婚是一個很常見的行為,因為人們對于自己的婚姻都是非常的重視的,不希望在婚姻里面有任何的委屈,非必要情況不建議離婚,會對家庭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所以如果有存在離婚的要件的時候,一般都會要求離婚。離婚可以和諧的方式,協議離婚,簽訂離婚協議,規定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或者是起訴離婚。
相比之下,訴訟離婚需要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更多的,而這些都關系到當事人最后能否離婚,能否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當然,針對一些證據,當事人收集是比較困難的,此時可以委托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起訴離婚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1、提供雙方的身份資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原件核查交復印件;2、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比如說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等;3、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4、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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