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怎么判?
您好,夫妻離婚主要涉及離婚意愿、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宜。對上述事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一般會尊重雙方的協議,并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宜作出判決。
1、關于是否離婚。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依據是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或者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可以證明感情破裂的情形。經過審理后確認感情破裂的,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2、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跟母親,兩到八周歲的要綜合考量雙方的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判定。八周歲以上的會尊重孩子的意愿。
家與家律師總結以往的訴訟經驗,認為法院在判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父母經濟能力、學歷、子女原生活環境、祖父母 / 外祖父母學歷和撫養意愿等多方面因素。總的來說,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總原則。
法院還會對雙方爭議的撫養費問題作出判決,由不直接撫養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計算時要考量你們雙方實際的收入、負擔能力及你們居住地的生活水平。
3、關于財產分割問題。法院會對夫妻的共同財產作出分割,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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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79 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 ;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的 , 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 調解無效的 , 應當準予離婚 :
( 一 )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
( 二 )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 三 )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
( 四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
( 五 )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 , 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 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 ,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 , 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 , 應當準予離婚。
第 1084 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 1085 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 1087 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法院怎么判財產
法律主觀:
法院判離婚財產的標準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對方出軌起訴離婚法院怎么判
對方出軌起訴離婚法院的判決如下:
1、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愿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2、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
3、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4、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法規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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