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夫妻互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婚內借款其實質仍是借貸關系,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并不違背合同法關于形式和主體的規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婚內借款離婚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婚內借款協議是否有效
婚內借款協議是有效的。夫妻雙方在婚內向他人借款的,此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夫妻間借款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首先我們要確定的是夫妻之間婚內借款協議是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即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在沒有欺詐或脅迫的情況下簽訂借款協議,協議效力當然是有效的。 因此,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 夫妻共同財產 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姻法關于夫妻之間婚內借款
法律主觀:
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符合以下條件則具有法律效力: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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