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債務會被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屬于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而婚后的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來償還,因此婚前財產不會被用于償還婚后的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個人債務,婚后如何強制執行?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據此條,如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無指定僅由夫妻中的一人繼承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一旦債務人結婚,除婚前財產外,絕無個人財產可言。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2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婚前欠下的債務如果婚后有個人財產,執行其個人財產,是毋庸質疑的。如果婚后沒有個人財產,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依然可以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一旦出現婚后沒有個人財產,且其債務也沒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在目前法律環境下,債務強制執行顯然就陷入了困境。恰恰上述“困境”才是占到婚前個人債務婚后償還的絕大多數。依據現行法律規定這是沒法操作的,也是對債權人極其不公平的。筆者認為,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該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一、執行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民法公平原則,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既然債務人配偶選擇與債務人結婚,就應該接受債務人背負債務的事實,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償還。否則,完全可以不和債務人結婚。如若不然,結婚這一行為便成了債務人躲避債務的“合法手段”,而債務人的配偶成了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幫兇”。這對債權人是顯失公平的,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二、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其來源之一即是債務人本人的收入。用債務人本人的收入,償還債務人的個人債務,應該是社會的常態。綜上兩點,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該明確承認這種特殊的“共同債務”,以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婚前債務婚后被起訴如何執行
婚前債務婚后被起訴如何執行夫妻倆的收入以及債務都將要共同承擔,但是,有些人結婚之前欠了債務并且一直沒還,那么將變成婚前個人債務,結婚之后通常由個人承擔。但是,若是個人債務發生了轉化,那么可能變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以下情形下,婚前個人債務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1、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4、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婚前個人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等。也就是說,婚前個人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比如婚前置辦的財產,婚后共同使用的,即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另一方也要還。不過,因為是婚前個人債務,雖然經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否認,所以主張共同債務時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并且,主張另一方承擔債務時,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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