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
一對夫妻要離婚的話,是必須到我國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的,并且要對婚姻中共同的財產和債務進行一個具體的計算,并且在雙方協定之后,需要簽訂一個離婚協議書,這個協議書中,除了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進行一個合理的分割之外,還需要對雙方共同的債務進行一個清償。但是,很多人可能對離婚后雙方債務的清償問題存在疑惑,不知道離婚后雙方的債務應該怎么去分割。下面我們就來結合我國的婚姻法中的相關法律法規,來對這個問題進行一個說明,使離婚的雙方能夠清楚各自的債務問題,不至于再次引起糾紛。
第一就是離婚的夫婦對外共同承擔一定的債務,并且為了這個債務的分配而產生糾紛,那么在這個債務糾紛的法律文書生效之前,這對夫妻雙方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這種情況下:
其一是不管這對夫妻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離婚,還是通過我國的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程序而產生的離婚生效的法律文書,其中對于夫妻雙方財產的處置問題,也就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內共同的財產分割的具體協議,對這對夫妻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在離婚后,這對夫妻也不能以離婚為理由而逃避對他們之前共同債務的一個清償責任。
其二是,如果說我國的人民法院對離婚的這對夫妻雙方所判處的離婚協議里,已經明確的規定了這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的話,那么我們的債權人是有權向這對就夫妻所應該承擔的共同債務去主張清償權利的,并且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將離婚的雙方共同列為被告,讓他們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
第二種情況就是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如果已經生效之后,共同債務還沒有清償完,這對夫妻雙方離婚的這種情況。如果說這對夫妻雙方對他們共同的債務和財產都已經做好了相管的分配和處理,并且規定需要負擔這個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足夠的財產實力能夠去償還他自己的債務的話,那么就可以按照這對夫妻離婚的約定,由約定需要負擔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去單獨負責這筆債務的清償。
但是,如果這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為了逃避他們共同的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主動分給了其中的一方,而把全部的債務分給了另外的一方的話,并且其中需要負擔這筆債務的那一方,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去償還或不能全部償還他們之前的共同債務的話,那么這樣子就屬于逃避債務,債權人可以將夫妻雙方告上法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有經濟糾紛怎么辦
法律分析:離婚一年可能還會有經濟糾紛。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反悔的,一方可向法院起訴變更或解除已經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在離婚后一年后再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有轉移、變賣、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的三年內可以起訴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糾紛案件怎么處理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婚姻糾紛應該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的,協議離婚的只要夫妻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的經濟糾紛應當先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協分割,之后,如果協商不成功的,法院才會介入,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需要以下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2、離婚協議書;
3、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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