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轉移財產怎么定性
一般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有:轉移已有存款;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私自出售房屋;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
私自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所獲款項轉移給他人;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離婚訴訟中,一方通過取現、將存款轉到父母名下,房產過戶至他人名下、轉移古董字畫、“假投資”等方式將婚內取得的財產進行轉移,從而達到避免與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的效果。對于存款。法律未規定超過多大金額的轉賬或取現會被認定為“轉移”財產,一般法院傾向于與當事人實際生活水平和日常花銷水平進行比較后確定一個具體數值。多數情況下,單日單筆超過10000元的轉賬或取現,或單日頻繁轉賬取現,累計金額較大時,就需要操作方解釋相應款項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屬于合理花銷。關于房產。如一方將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轉讓給第三人,并且售房款未支付給另一方,或未用于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開支,可能被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有以下情形的認定是離婚案財產惡意轉移:
1、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
2、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托持股、隱名投資股份;
3、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侵占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怎樣認定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中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1、私自出售房屋;2、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3、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等;4、轉移已有存款;5、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惡意轉移財產如何界定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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