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
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公證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愿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并非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婚內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婚內財產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托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法律分析:婚內財產協議沒有公證有效。婚內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達成的約定,只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約定的內容合法,雙方一經簽字,協議便生效。
法律依據:《中梁弊華人民瞎坦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橡神族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婚內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原因如下:
1、因為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定生效條件是協議內容不違液咐反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并不包括財產公證;
2、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
3、在司法實踐中對爭議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包括婚內和婚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實踐認為法律規定為夫信知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所得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4、經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或公證個人財產,可以明確婚前個人財產范圍,可以避免發生爭議,或在發生爭議時能及時查清婚前人財產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滑埋消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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