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婚內強奸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關于婚內強奸的定罪,婚內強奸系強奸罪的一種特殊情形。因此,婚內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應與我國新刑法中關于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大體相同。所不同的是,婚內強奸罪的主體是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丈夫一方。
既然婚內強奸是強奸罪的一種特殊情形,那么,在量刑方面,也應參照我國刑法對強奸罪量刑方面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婚內強奸會怎么處理
婚內強奸會怎么處理1、婚內出軌犯法嗎?一般的婚外戀個人行為,指雙方與婚內出軌異性朋友,除同居生活或重婚罪外,一般的違背夫婦忠誠責任的個人行為。(情感困惑加導師\/信 ,一對一免費分析)1 、婚內出軌犯法嗎?一般婚外個人行為是指除同居或重婚外,雙方違反夫妻忠誠責任的個人行為。(情感困惑加導師\/信,一對一免費分析)
2.有直系親屬的人和其他人住在一起。有直系親屬的人與其他人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有直系親屬的人和異性朋友在婚姻中出軌,不會以夫妻的名義不斷順利地在一起定居。
3.重婚罪是指一個有直系親屬的人和一個在婚姻中出軌的異性朋友,以一對夫妻的名義連續順利地在一起定居。和老公相處不好怎么辦?0元收到專業分析!
是否“以夫妻名義”是“有直系親屬與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人”與“重婚罪”的重要區別;關于"以一對夫婦的名義"的含義,在司法部門的實踐活動中, 通常結合以下因素來進行歧視:
(1)兩個人坦誠相待,就像一對夫妻,過著夫妻所有正常的日常生活。
(2)二人對外開放,建立夫妻名義上的平等。比如他們把兩個人的夫妻感情詳細介紹給隔壁鄰居和盆地的朋友,在社會發展中以夫妻的真實身份出現。
(3)其他人也認為兩人是一對。
二.基本案例
婚姻法關于婚內出軌,2008年5月19日,張正清與張秀芳簽訂雙方協議,互許張正清借給張秀芳100萬元在杭購置房產,張秀芳以其全部房產作抵押,并承諾終身不嫁他人,做張正清的情人。如果張秀芳違反了協議,他應該歸還貸款。如果張正清明確提出消除婚外情,張秀芳有權不償還貸款,并將貸款作為精神補償和生活補貼。同年11月27日,張正清與張秀芳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相互承諾張正清已出資70萬元以張秀芳的名義在杭購買房產,張正清將支付該房產的最終抵押貸款。張秀芳同意成為張正卿的情人。如果張秀芳違反服務承諾,應返還張正清已支付的70萬元及按揭貸款。如果張正清明確提出與張秀芳消除婚外情,張秀芳有權不返還張正清已經支付的70萬元及按揭貸款。張秀芳不能懷孕,直到她作為婚外情人在一起,并有獨家協議繼承這個家庭。
2009年2月9日,張正清起訴張秀芳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規定雙方協議無效,要求張秀芳償還貸款7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律法規分析:張正清與張秀芳簽訂的協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共秩序,危害社會公德,破壞社會秩序,應當是無效的個人行為。張正卿規定協議無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為能力無效時,應當返還個人取得的財產。因此,張正清規定,張秀芳申請返還支付給張秀芳的70萬元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因此,裁定張秀芳將在裁定生效后30日內退還張正清人民幣70萬元。
鑒于違反社會公德所產生的責任,如本案涉及的“婚外戀”所引發的經濟糾紛,即使被告事先相互承諾作為貸款解決問題,其個人行為也是不道德的,不利于社會公共秩序的發展,不屬于合理合法的民事訴訟利益,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新婚姻法出軌怎么處理?婚外情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責任,不利于社會發展的公共秩序,應該受到懲罰。
法律如何定義婚內強奸?
河北一男子在妻子提出離婚訴訟期間,強行與對方發生關系,因為遭到反抗未能得逞,結果構成強奸罪獲刑8個月。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強奸罪?;閮葟娂槭菑娂樽锏囊环N情形,在法律條文中并未直接體現,婚內強奸主要體現司法實踐中。
一、什么是強奸?
強奸的概念大概大家都知道,是指在違背婦女愿意的情況下,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強奸的核心是違背婦女意志,目的是發生性行為,方式體現為實施了暴力、威脅等讓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
結婚前的每一次均須征得對方同意
二、什么是婚內強奸?
所謂婚內強奸行為,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如果是發生在夫妻之間,那就屬于婚內強奸;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的,就不屬于婚內強奸。
除此之外,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的認定標準有明顯的區別。
結婚后,男女雙方一般不存在強奸
三、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的區別
從法律規定來看,并未婚內強奸進行特殊規定,強奸的核心要義在于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行為。
但是,男女雙方結婚以后,一般認為,男女雙方均概括地同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如果說一對男女,在不是夫妻的情況下,雙方每一次發生性行為,都需要一方自愿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換句話說,女方這一次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并不代表女方同意以后再次與男方發生性行為。而如果男女雙方是夫妻,那么男女雙方從結婚開始,就意味著女方在婚姻期間一直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也意味著男方在婚姻期間一直與女方發生性行為)。也就是說,結婚以后,男方與女方發生性行為,不需要另外再征得女方同意。
婚內強奸發生在特殊情形下
這種理論或者說這種觀念導致一個事實,那就是婚內強奸較難認定,實踐中的案例少之又少。
實踐當中,只有在夫妻雙方處于特殊情形下,男方強迫女方發生性行為,才比較容易認定為強奸罪。比如,男方與女方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男方對女方采用了嚴重的暴力行為,男方與女方在離婚訴訟當中,或者男方與女方已經申請離婚,處于離婚冷靜期等。
新聞中報道的這個案例,就是男女雙方處于離婚訴訟當中,男方違背女方意志發生性行為而被認定為強奸罪。
總之,婚內強奸從法律規定上與一般的強奸并無不同,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婚內不存在強奸,只有在男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離婚說是那個期間,離婚冷靜期或者男方使用嚴重暴力等特殊情形,才較容易被認定為強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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