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強奸罪。婚內強奸是強奸罪的一種情形,在法律條文中并未直接體現,婚內強奸主要體現司法實踐中。
一、什么是強奸?
強奸的概念大概大家都知道,是指在違背婦女愿意的情況下,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強奸的核心是違背婦女意志,目的是發生性行為,方式體現為實施了暴力、威脅等讓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
二、什么是婚內強奸?
所謂婚內強奸行為,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男女雙方是否存在夫妻關系,如果是發生在夫妻之間,那就屬于婚內強奸;雙方不具有夫妻關系的,就不屬于婚內強奸。
除此之外,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的認定標準有明顯的區別。
三、婚內強奸與一般強奸行為的區別
從法律規定來看,并未婚內強奸進行特殊規定,強奸的核心要義在于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行為。
但是,男女雙方結婚以后,一般認為,男女雙方均概括地同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如果說一對男女,在不是夫妻的情況下,雙方每一次發生性行為,都需要一方自愿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換句話說,女方這一次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并不代表女方同意以后再次與男方發生性行為。而如果男女雙方是夫妻,那么男女雙方從結婚開始,就意味著女方在婚姻期間一直同意與男方發生性行為(也意味著男方在婚姻期間一直與女方發生性行為)。也就是說,結婚以后,男方與女方發生性行為,不需要另外再征得女方同意。
這種理論或者說這種觀念導致一個事實,那就是婚內強奸較難認定,實踐中的案例少之又少。
實踐當中,只有在夫妻雙方處于特殊情形下,男方強迫女方發生性行為,才比較容易認定為強奸罪。比如,男方與女方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男方對女方采用了嚴重的暴力行為,男方與女方在離婚訴訟當中,或者男方與女方已經申請離婚,處于離婚冷靜期等。
新聞中報道的這個案例,就是男女雙方處于離婚訴訟當中,男方違背女方意志發生性行為而被認定為強奸罪。
總之,婚內強奸從法律規定上與一般的強奸并無不同,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婚內不存在強奸,只有在男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離婚說是那個期間,離婚冷靜期或者男方使用嚴重暴力等特殊情形,才較容易被認定為強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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