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遺囑效力
只要遺囑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訂立遺囑的方式合法的,認定遺囑有效;就可以在繼承開始后,按照遺囑的分配繼承遺產,繼承人就要按照遺囑來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老人立遺囑怎樣才算有效?
公民可以在生前提前立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二、《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怎樣才有效?
遺囑在滿足以下的條件下才有效: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1)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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