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法律主觀:
普通程序中口頭起訴是例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訴狀后,要通知被告應訴,并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按照階段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用書面形式通知被告應訴和限期答辯。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需要,可以當即審理也可另定審理日期,不受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限制,也不受開庭審理階段的限制。適用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按照法定送達方式送達給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電話、口頭、當面通知均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起訴離婚簡易程序是什么意思
很多年輕夫妻因為經常吵架,性格不合,感覺破裂或者是一方出軌等等各種原因選擇離婚的不在少數,不能雙方協商離婚的,很多人選擇了訴訟離婚。在法院的離婚起訴程序是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那么什么是起訴離婚簡易程序?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起訴離婚簡易程序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會根據局訴訟的具體情況決定采取簡易程序審理,或者采取普通程序審理,簡易程序是指: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并,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2003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簡易程序規定》開始實施,該解釋對簡易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可以從幾個方面理解: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根據《簡易程序規定》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二、起訴離婚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一審判決可以開完庭后就出結果,也可以擇日宣判。
2、簡易程序就是程序簡化,時間短,一般20天出判決。
3、普通程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是3個月審結。理論上開完庭應該就能出結果了,因為開完庭法官就對案件事實和需要適用的法律已經清楚,但是鑒于種種原因,在實踐中,開完庭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出結果。簡易程序就是案情簡單的案子,由一名審判員來開庭審理,實踐中簡易程序開完庭的案件要上審委會討論后才能出結果,不會開完庭就出結果。
普通程序就是案情較復雜,適用簡易程序不能查清案情的,需要由三名以上(一般都是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案件。
一般來說簡易程序都是案情比較簡單的,但是因為要上審委會,所以有時候會造成反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反倒結果出的慢的情況(極少數情況)。
就是雙方選擇起訴離婚,但是開庭之前的法院調解成功,雙方都同意離婚或者不離婚然后就是寫民事訴狀,法院辦理立案手續則為簡易訴訟程序。如還想咨詢起訴離婚的問題,可以秩序的律師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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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簡易程序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指: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簡易程序要簡單的多,因此,實際上簡易程序就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即將普通程序中一些繁索的程序予以簡化或者合并,使訴訟程序更加簡潔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適用范圍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條 起訴方式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獨立審理和庭審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訴訟離婚簡易程序
法律主觀:
離婚訴訟案簡易程序是:1、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2、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于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3、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4、審判組織采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并獨自作出判決。5、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后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6、裁判文書的制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7、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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