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6年分手后財產怎么分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就 同居 期間的財產權益做出的書面協議的,分手后按照協議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沒有協議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一般共有”,即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男女同居分手后男方轉賬可否平分?
男女同居后分手,在財產分割方面是否應該平分,這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綜合多個方面因素來考慮:
1. 同居期間雙方在經濟上的貢獻。如果雙方在這段同居期間都有工作,且對生活開銷和房租等共同責任的承擔大致相當,那么在分手后財產平分也比較合理。但如果其中一方沒工作而全靠另一方供養,財產平分就顯得不太公平。
2. 同居產生的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如果同居期間買了共同的房產或者其他高價值的財產,那么在分割時應該根據每人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割,而不應簡單地一半一半。如果僅僅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家具和物品,可以在雙方商議的基礎上平分。
3. 分手后的各自生活狀況。如果分手后其中一方生活狀況明顯困難,而另一方的狀況則相對富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分割財產時給予生活較為困難的那一方更多的幫助和照顧,這也符合人倫。
4. 感情因素的考量。如果分手是由某一方的過錯如家庭暴力、有婚外情等造成的,那么在財產分割時可以考慮得過錯方少分一些,以作為對另一方的精神損害的一定補償。但這也需要雙方的共同認可。
綜上,在男女同居分手后,財產的分割并不一定非要平分不可。更重要的是要綜合考慮同居期間雙方的貢獻度、共同財產的情況、分手后的生活狀況以及感情因素等,在此基礎上尋求一種雙方都覺得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這需要雙方平和的態度和漫長的溝通磋商,但也是擺脫過去、邁向新生活的必經之路。
分手后同居期間的財產又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后,雙方又決定分手的,根據當前的法律,因為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雙方分手時將按同居財產分割。確定屬于同居雙方共同財產的,分手時雙方將按以下方法處理: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做了約定的,從其約定;2、同居期間對財產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協議;3、雙方對同居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因此,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將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居又分開了可以分割財產嗎
原則上都是依據《 婚姻法 》的規定進行分割, 但 解除同居關系 只是分割雙方 同居 時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而 離婚 分割的是婚姻關系期間的所有 共同財產 包括 繼承 和贈送得到的財產等。 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 非法同居 時,對 非婚生子女 的 撫養 、教育和 財產分割 ,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 債務 ,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何謂“共同所得”,一般認為形成同居雙方共有財產的“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綜上所述, 同居關系 是一種事實上的婚姻關系,目前的婚姻法是不承認的,同居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不夠穩定的關系,男女雙方因為很有婚姻的束縛,可能會隨時分手,如果雙方有了孩子之后是很難保護孩子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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