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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證明對方有過錯?離婚時如何要求離婚賠償?(離婚如何要求男方賠償)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8-06 11:35:26

婚姻法中離婚補償的條件是什么

1、離婚的賠償條件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等重大過錯情形。
(2)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3、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如何舉證
1、重婚
(1)我國《刑法》第258條已對重婚行為作出了規定,把重婚規定為一種犯罪行為,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與他人隱密同居的行為還是有別于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重婚者采取隱瞞事實、偽造證件等欺騙手段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為。而事實上的重婚則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后婚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重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為。
(2)針對重婚的舉證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對于法律上的重婚,舉證相對比較容易,只需調取重新領取的結婚證即可。
(3)然而事實上的重婚的舉證則比較困難,可以試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證明:
第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向過錯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周圍群眾舉證,以證言的形式予以證明;
第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必定會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雙方有無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為認定重婚的證據。
當然,如果已經人民法院認定其犯有重婚罪,則無過錯方就無需另行舉證了。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行為,其在法律上須“履行婚姻登記”這一特定程序,方才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與他(她)人保持穩定的婚外性關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姘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對象的特定性和時間的延續性。但它又是相對隱蔽的,不公開的,而且同居的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從事各項活動。因此,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的收集調取就尤為重要。
(2)在實踐中,此種情況下的舉證問題是比較復雜的,無過錯方通常會采取偷拍照片,跟蹤對方等行為來獲取證據。這些取證的方式都不太合適,就其證據的效力應予以考慮。
(3)舉證困難導致無過錯方在請求救濟的時候,不擇手段,采取極端措施完成舉證行為,使社會產生不穩定因素,其消極影響要遠遠大于積極影響,而且當事人舉證的困難,給法院認定工作帶來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認定是否有同居關系時應持審慎態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給第三人名譽造成損害。
3、實施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某一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員侵害的暴力行為的統稱,包括從殺人、重傷到虐待、遺棄等各種身體暴力行為。
(2)對于家庭暴力的舉證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表現為過錯方對受害方長期的,習慣性的實施暴力行為,其次,家庭暴力的行為具有相對的嚴重性,一般都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體傷害。因此,無過錯方可以通過證明傷害事實及因果關系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此外,法院也應依法予以調查,積極地幫助受害方舉證。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指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對此的舉證當事人可參照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

怎么證明婚姻過錯方

(1)在當事人自己書寫的“悔過書”、“保證書”、“承諾書”中自認已方有過錯的文字材料。如果你保留有這樣的書面證據是證明對方確有過錯的直接證據。(2)配偶與異性交往的照片、錄音錄相資料。如同居、出行、購物、餐飲、投宿、娛樂、親密的照片與影相資料,也是證明對方確有過錯的直接證據,需要盡可能收集和保留。向法庭提交時應當注明收集的時間、地點、方法,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和證明力。向法庭提供的錄音資料除了需要提供錄音載體之外,還要提供由錄音整理出來的書面文字的幾個副本。(3)雙方以及配偶與異性交往的書信、電子郵件、博客、微博、微信、發布的征婚網頁、手機短信中自認已方過錯和與異性交往的內容也構成此類證據,需要盡可能收集和保留。由于這些證據大多可以刪改,其證明力較低。電腦中的材料可以使用截屏打印的方法固定,手機中的材料可以使用相機拍照的方法固定,也可以在電信機關打印通話記錄以證實雙方手機的機號、機主、通話與接發短信的時間。使用公證書固定證據的方法當然也可以采用,但是公證機關只對不可修改的保存在電腦服務器上的資料進行公證,已經下載到本地電腦中的材料則不予公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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