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出軌是一種很嚴重的事情,很多人都覺得自己的婚姻出現了問題,想要離婚。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一種。出軌也有過錯的一方,所以出軌了應該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夫妻共同財產不在離婚夫妻共同債務范圍之內,因此離婚時對配偶方無過錯一方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多分或者不分無過錯財產來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那么老公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1、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因重婚或與他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出軌的責任不在于離婚,而是在于重婚,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這兩種情況下無過錯方不享有損害賠償權。
2、婚姻法第48條規定,男女雙方婚前簽訂無因管理承包經營合同或者結婚時簽訂的買賣契約,婚后又違反該契約,損害夫妻共同利益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也就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里,夫妻共夫妻雙方應當對各自財產進行分割而已。但是,婚前簽訂財產協議,是男女雙方的自由行為之一,并非是法律允許。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買賣契約則與上述規定不同。因為買賣合同一般屬于私法行為,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買賣契約屬于公法行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剝奪另一方對該合同的自由處置權。
3、婚姻法第49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與他人通或者實施家庭暴力、在離婚時可以向人民在實踐中是適用非常廣泛的,適用情形有五種:(1)重婚的;(2)與他人應當由相關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認定結果,然后由不會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
老公出軌離婚了怎么要求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因此,丈夫出軌,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方。那么,什么是過錯方,哪些情況屬于過錯?
一.如何認定過錯?
過錯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并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出軌離婚可以要賠償嗎
在現實生活中,出軌已經成為了一種普遍現象。而關于出軌的離婚賠償問題也是爭議不斷,那么出軌離婚可以要賠償嗎?相關的法律規定又是什么呢?如果有過錯,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對方承擔部分責任呢?下面,讓我們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
1、出軌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離婚后,如果對方有過錯,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但并未明確具體的賠償金額。
從我國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來看,離婚時對夫妻忠實義務并不作絕對的否定和要求,只要雙方符合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未出現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情況,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是在舉證方面由于婚姻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即若一方發現對方有婚外情或者夫妻雙方必須有一定期間的生活收入作為相應事實支持。
3、實踐中,許多離婚案件因為過錯方提出離婚而無法獲得根據《最高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無正當理由反復離婚、訴訟或者調解無效的,人民應認定為“感情不和”:(七)一方被宣告失蹤;(八)有配偶者與他人導致離婚或者調解無效的,應當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對于這一點大家可以去了解一下。其實,無論夫妻之間要想繼續維系婚姻關系的話,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除婚約,并根據情況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財產補償。
4、另外,即使出軌方出現過錯也不能要求其承擔無過錯責任。
因出軌方存在過錯,造成離婚時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因此,出軌方不得提出無過錯責任。但是,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過錯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這是因為無過錯責任的適用對象是過錯方,而非出軌方。因為出軌者并不具有過錯。因此,出軌者在離婚時一般不用為此承擔責任,但出軌者仍然應當承擔法律上的丈夫或妻子該有的義務,即對自己有一定的限制。
男方出軌離婚后女方能得到多少賠償?
《民法典》規定男方出軌導致離婚女方不一定能夠得到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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