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
我們都知道離婚的時候,男方是可以提出異議的,如果女方不同意離婚,那就可以要求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但是事實中往往有很多情況下,女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那么,男方禁止準予離婚。未發現男女雙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也未發現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在夫妻雙方自愿的前提下,若發現經查實確系夫妻間存在感情基礎但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時候,雙方是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為子女之間經濟上的扶助或者子女為父母之間精神上的慰藉義務發生沖突時,若存在精神上的傷害或者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情形的。
2、男方的直系血親在未成年的時候提出離婚的
男方的直系血親是指:父親(包括父親之子)、母親、繼父(包括繼母之子)、姨父(包括姨母之子)、叔叔(包括叔叔之子)、舅舅(包括舅舅之子)。因此,如果男方在其未成年之前就有了父母(包括父親之子)提出離婚的,那么他就不能再提出父母離異的請求。關于繼父(或繼母)在未成年時提出分割財產,繼承遺產時必須征求其意見。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歸父母所有。但父母雙方協議將不動產歸父母所有的除外。”因此對繼父(母)提出與未成年子女分手或已提出與未成年子女分手(包括未婚先孕)時,除子女已成年外父母對子女可以達成協議予以解除。
3、男方的年齡在二十周歲以上
男方的年齡超過二十周歲的,他不能向而應向女方復合。如果女方已經超過了二十周歲,男方還沒有達到法定的二十周歲,那么其夫妻感情就會受到傷害,對于夫妻感情破裂這種案件來講,如果原告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司法實踐中,或者女方無正當理由不同意離婚,且理由不成立的
在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張離婚或不能請求女方不能以男方包庇、縱容對方而提出離婚;同時,也可以從保護子女的角度出發對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申請。但是,在女方無正當理由想要直接例如男方包庇一方、或男方在婚前隱瞞或虛構事實等,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就該債務有合理的說明,或者提供相應證據證實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方的債務已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或者是造成男方生活困難,則并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分割財產或分割債務。例如:夫妻一方因經營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向銀行貸款,但是這筆債務已經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疇,夫妻另一方不同意承擔還款責任的,應當視為其行為并不能實現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妻子承擔。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形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況: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分析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這種情況有個細節需要注意,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屬于法律上的非法同居關系,這種情況下不用辦理離婚證,因為本身就沒結婚,那孩子可以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如果領取了結婚證,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子女和婦女的合法權益。
2、分娩后一年內在醫學上分娩就是胎兒以及胎兒的附屬物,從母體分離的過程,包括胎兒胎盤,脫離了母體。醫學上生孩子稱之為分娩,再通俗解釋就是生孩子就是分娩,那么這條法律就規定了孩子在出生后1歲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除非女方同意離婚。
3、在醫學上懷孕稱之為妊娠,終止妊娠就是結束懷孕的意思。一般是由于意外懷孕,胎兒有嚴重生理缺陷,孕婦患有妊娠期疾病妊娠期高血壓,或因各種原因引起的發育異常羊水量異常而采取的醫學方法。普通老百姓認為的流產也是終止妊娠。流產是終止妊娠的一種形式。終止妊娠的意思比較廣泛。
綜上所述,以上三種情況,如果男方提出離婚,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或者法院是不會判離婚的,如果女方同意離婚,那么是不受這三種情況限制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
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在實踐中發生一些特殊情況的男配偶,女方因不能承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經濟損失、人身傷害、身體殘缺等狀況可以提出離婚。那么,什么情況下雙方不得提出離婚呢?首先要明確,是哪些情況男方提出離婚比較困難。其次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問題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1、婚前財產約定不明,不能確定財產歸屬的。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家庭成員應當互敬互愛;家庭成員間應當互相友愛。第十六條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時不對撫養費、贍養費問題進行分割:(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人民由男女雙方協議財產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即明確夫妻是依法享有知情權和平等財產權。
2、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但因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未辦理過戶手續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共同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權屬證書。未達成協議造成房屋權屬證書不能變更的,人民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買賣合同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女方婚前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婚后未償還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婚后三方見證共同債務的還本付息約定。離婚時,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債務人要求清償。這里明確的是婚前個人債務和婚后個人財產的認定問題。婚后由一方個人財產償還的借款是個人債務。但一般在債權人是男方的前提下才會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既包括“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而產生的債務也包括“因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而發生的債務”。由于該規定在我國尚未實踐中一般對這兩種情形不予以認定。
男方哪些情況下不可以提出離婚
法律分析:男方在以下情況下不可以提出離婚: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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