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條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很簡單,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平分,夫妻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法院在實踐中會先確定當事人所謂的“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再判斷有沒有法定少分財產的情況,確定分割比例;最后結合“財產”的形式、價格進行分割,類似存款就雙方一人一半,數額多的一方轉給另一方,類似金條等實物可以一人一個,類似房產就需要折價一半給對方,這時如何確定房產價格就很重要。
一、哪些那些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按照《民法典》第1072、1073條的規定,原則上婚內產生的財產都屬于共同財產,除非財產屬于第1073規定的幾種財產。
實踐當中財產類型五花八門,要全部釋明難度太高,所以本文簡單說說幾種常見的財產。
最基本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結婚當日開始產生的工資、獎金、績效等等,離婚時一人一半。比較特殊的是,公司可能會以期權激勵方式發放工資,判斷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就很復雜,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看我既往分析的文章。
其次,婚內產生的公司股權、股票、基金等投資以及投資收益,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榍柏敭a在婚后產生的經營管理收益都是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內按照法定繼承來的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如果婚內按照遺囑繼承,并且遺囑明確只留給子女個人與其配偶無關,那么這部分遺產就屬于個人財產。
對于房產,主要看出資和房產登記在誰名下。用的婚內存款買的房自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賣了婚前的房產重新購買了房產,這在法律上屬于“改變財產形式的置換”,新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名下就仍然屬于個人財產。實踐中房產很有可能會涉及到父母出資問題,這就要結合出資在婚前還是婚后、房子登記在誰名下、當時是否有約定等情況具體分析。
而針對保險、公司股權等財產的認定都屬于比較復雜的問題,想要了解的朋友可以翻看我們以前的文章,在這里不多加贅述。
二、少分財產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對方少分到財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形:《民法典》第1087條:“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边@里的情形是照顧要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女方以及無過錯方的利益,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就是男方出軌,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那么財產有可能按照四、六分,而不是平均分。
第二種情形:《民法典》第1092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边@種情形就需要證明對方有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結合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經驗,隱藏財產可以通過北京法院讓雙方申報財產而對方留有財產不申報的方式實現,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則需要根據銀行流水等情形實現。雖然法律規定的“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從法院實踐判決結果角度,“不分”的情形非常少見。
三、確定分割結果
如果是實物財產,比如家里有兩個冰箱,那法院判一人一個拿走就好。這里要講的主要是有關股票、房產等大型財產的分割問題。
以我們之前提到過的RSU(限售股)為例,要知道所有非現金財產在“變現”時都有成本——要交稅。很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和律師會忽略了這一點,直接按照財產的現有價值分割不扣除變現成本折價給對方,比如100萬的RSU直接折價給對方50萬,但是按照國內的稅率,當事人自己變賣時到手可能也就60萬作用,可以只給對方30萬。
再以房產折價為例,比如綜合判定下來一方要給對方房價的50%作為折價款。那么這時如何確定房屋價格呢?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雙方可以先協商確定一個價格,協商不成那就競價看誰出價高,不同意競價還可以由法院組織評估。要知道,一套房屋協商、競價、評估后得出的房屋價格有可能相差100多萬,換算成折價款就是50多萬。
所以說,離婚案件除了爭取更高的財產份額,如何確定財產價值也很重要。
以上就是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的律師解讀。
法律分析:離婚分割房產的情況有共同分割或者不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1、以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該房產不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是,離婚時,夫妻一方對房屋的出資,可以按照債權進行處理。
2、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一方子女名下的房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一方父母出資的房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婚前一方買房,婚后共同還貸: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后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首付款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及對應房屋增值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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