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會涉及到舉證責任的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舉證的一般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也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那么夫妻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下面由金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夫妻共同舉債適用怎樣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一)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于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二、夫妻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一)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二)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三、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首先必須明確,決定債務性質的標準并不是某些人認為的“以誰的名義欠債就屬誰的債務”,不少人認為只有以夫妻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才屬于共同債務,甚至認為借條上寫誰的名字就屬于誰的債務,這些想法都是不對的。對夫妻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從實質意義上加以確定。 一般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征: 1、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也不是絕對的。 一般來講,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但是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即結婚前夫妻一方為婚后的共同生活負了個人債務,如婚前個人購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財產,此時這種債務雖然是在婚前所負,但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債權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敦敭a分割意見》第18條的精神與此相似。法律的這種規定對婚前負債的一方是公平的,因為其債務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但債權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 2、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若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則無論是以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雖然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則都不屬于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夫妻共同舉債適用怎樣的舉證責任”問題進行的解答,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人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要承擔舉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