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連帶責任劃分
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包括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等。
一、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如下: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連帶責任是否可以向債權人清償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夫妻債務如何舉證 1.一方借債的舉證責任: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2.共同借債的舉證責任: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民法典
法律主觀: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如下:,1.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的合意。如果債務是經過雙方的同意,不論是妻還是夫,不論債務帶來的利益是否夫妻共享,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夫妻共同債務。,3.用于非法目的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無論是夫或妻所借債務,不論是否取得利益,只要債務為了非法目的,該債務應當屬于個人債務,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公證,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一般情況下,只要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確屬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應當承認約定的效力。約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則是登記或者公證。登記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公證機構是公證處。以登記或公證作為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舉證不能的困難,可以有效保護第三人的債權,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約定的審查和認定。,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對該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一方歸還債務后,有權依據生效的判決向承擔責任一方主張歸還。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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