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家暴證據 2015年3月,最高人民 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以積極預防和有效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護。 1、認定家庭暴力證據有哪些?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1條指出:要“及時、全面收集證據”。公安機關在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要充分、全面地收集、固定證據,除了收集現場的物證、被害人陳述、 證人 證言等證據外,還應當注意及時向村(居)委會、 人民調解 委員會、婦聯、共青團、殘聯、醫院、學校、幼兒園等單位、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親屬、鄰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證據。 可見,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物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的各種處理記錄、病歷、照片、視頻等。 2、病歷證明能否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如果病歷證明與家庭暴力的發生有因果關系,就可以成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3、手機拍的照片能夠成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如果手機拍的照片與家庭暴力的發生有因果關系,就可以成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4、用手機錄的視頻或者電腦攝像頭錄的視頻能否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如果視頻與家庭暴力的發生有因果關系,就可以成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法律分析:以下是證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證據:一是公安機關對家暴出警的法律文書;二是村(居)民委員會、婦聯、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的材料;三是親屬及鄰居對家暴的證言;四是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視頻等;五是加害人出具書面悔過書與保證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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