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年滿二十歲才可領取結婚證。
領取結婚證的年齡規定為:男方二十二周歲、女方二十周歲。除此之外,雙方還不能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愿、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女人結婚法定年齡是二十周歲。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女生法定結婚年齡是20周歲。女方要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必須達到結婚年齡,未達到結婚年齡的,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構會拒絕辦理,并且告知女方是因未到結婚年齡而無法進行辦理,讓女方達到結婚年齡后,再辦理結婚登記,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
女方未達到結婚年齡,通過欺詐手段確立婚姻關系的,該婚姻關系屬于無效,女方或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系,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女方確實未達到結婚年齡的,會宣告婚姻無效;在審理時,發現女方的年齡已經達到結婚年齡的,會不予支持。
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男女之間就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應當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辦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國法定結婚年齡
4、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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