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如果婦女離婚后仍與男方同屬于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并且有承包經營能力,要求對夫妻原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雙方可進行協議。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將離婚婦女應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從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中劃出,交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至合同期滿為止,不需另訂合同。,2、轉包給他人經營,如果婦女離婚后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并且相距較遠,繼續承包經營原來的土地,在經營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為耕種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況下,離婚婦女可與男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簽訂轉包合同,將屬于自己承包經營的份額轉包給他人,以取得承包經營的土地收益。,離婚婦女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對屬于自己份額的土地,自己耕種或者轉包確有困難,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無保障而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可判決責令男方代為耕種。男方在扣除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后,按照當地當年(季)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女方應得的土地收益。,離婚婦女對承包經營的土地無能力或者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根據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能力的男方經營,并由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男方有給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給付;男方無給付能力的,可分期給付。,總之,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的是家庭承包,因此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分割,但分割的方式則有多種。,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和村委會協商就可以了。,1、嚴格保護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上述這些規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的農村當中,仍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剝奪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使許多離婚婦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額,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額也不能享有。這種剝奪、侵害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的行為,實際就是剝奪、侵害了婦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權。因此,要高度重視這個問題,堅決反對封建主義思想和陳規陋習,依法保護農村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同時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種經濟、社會及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離婚婦女單獨從事農業勞動,其能力總體上弱于男性,作為弱勢群體,法律應當給予更多的保護。例如,在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其土地在土質、水源、距離等方面有差距的,應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出發,分割時適當對離婚婦女予以照顧。,2、保障家庭成員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社會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決定了每個家庭成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均等的份額。在離婚案件中對其進行分割時,應考慮分割后不損害其家庭成員對該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鑒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性,人民法院應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額和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份額的基礎上,采取先析后離的方法進行處理,這樣才更有利于保護家庭各成員的財產權利。,土地承包權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后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由離婚的婦女繼續打理,另外一種是轉包出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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