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典對起訴離婚債務如何舉證沒有作出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舉證債務時,可以提供物證、書證、 證人、證言等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證明 離婚債務 一方不知情需要從多方面進行舉證。 主要從以下幾點入手: 拿出具體票據說明其款項并不用在兩個人共同生活中;證明婚姻存續期間的 債務 一方沒有享受到利益;能夠查清楚這筆錢的出向和自己沒有關系或者自己有不在場的 證據 ;一方曾有過負債的記錄,但是出于一種原因隱瞞對方,不想讓對方知道。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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