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忠誠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所涉內容應區分情況具體分析。
司法實踐中,“忠誠協議”所涉子女的撫養的約定,因涉身份關系而無效,所涉財產分割及補償協議部分的約定有效,但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予干涉。
忠實義務本質上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一種法律義務,對于道德義務法律并不賦予強制力。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
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
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
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也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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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書怎么寫有法律效力
要使忠誠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簽訂忠誠協議時,必須具備有效合同的基礎條件。
“忠誠協議”多數是以忠誠為核心義務,具有人身與財產雙重屬性的契約。因此 忠誠協議存在一定的契性,受《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因此,忠誠協議要有效,就必須具備如下幾個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1、協議簽訂時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雙方均年滿18周歲,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議簽訂的目的是維護家庭團結穩定,預防一方出軌對另一方造成傷害而做的約定,必須經過雙方確認達成一致。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比如有的協議會約定,一旦一方違反忠實義務,雙方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無過錯方,這種約定是無效的。
4、協議簽訂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
夫妻忠誠協議和一般合同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 “忠誠協議” 是否有效,還應根據 “忠誠協議”涉及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具體內容進行具體分析。
第二:避免出現有關人身權利的約定。
例如:禁止提出離婚,離婚時無權要求孩子撫養權以及不能探視孩子等條款。
我國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這其中就包括離婚自由。憲法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協議中提出禁止離婚、限制一方人身自由,都會因為違背憲法而無效。
此外,忠誠協議中涉及子女撫養等身份關系的內容一般認定為無效。
第三:不要寫“凈身出戶”條款。
很多人在寫忠誠協議時,都會寫到:如果一方出軌, 出軌方凈身出戶。這樣寫的條款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是無效的條款。
在寫忠誠協議時,約定的經濟補償或財產分配方案應符合家庭的實際收入情況。如果財產分配后不能保障一方的基本生活或是約定了過高的賠償數額,法院基本上是不會認可的。尤其是出現“如婚內出軌,本人自愿凈身出戶”的承諾,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四:把握協議簽訂時間。
很多夫妻基于對對方的信任,或者是怕影響夫妻感情,在結婚前或者是結婚時都不會想到要與對方簽訂忠誠協議,往往是等到一方出軌了,才想起用這個手段來保護自己,其實這樣是不妥當的。
為盡量確保協議的效力,應避免在“抓奸現場”立馬拿出事前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對方簽。如果這樣的話,離婚時,對方可能會以簽訂協議是因為受到脅迫而簽下的,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因此無效。
此外,“忠誠協議”的效力一般在離婚時才會予以認可,如果不離婚,單以該協議起訴對方賠償,法院是不會立案受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婚內忠誠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符合以下條件的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訂立的協議無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如在被脅迫、欺騙情況下訂立的忠誠協議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約定剝奪一方的財產權利的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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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并沒有明確受到法律的保護。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單元,每一個家庭的和睦都反應也影響著社會大家庭的發展。而婚姻,作為一切家庭親屬關系的源泉,維系這家庭關系的基礎。隨著離婚率不斷攀升,婚姻保衛戰的槍聲亦此起彼伏。此時單純的道德調整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于夫妻忠實的要求,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這也折射出現代男女保護自己婚姻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但是至今為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忠誠協議這一稱呼,是媒體使用的名詞,并非法律術語,因此其并不嚴謹。 忠誠協議,通常是指以維持男女間的感情為目的所簽訂的,主要內容表現為男女各方應忠于雙方的感情或維系雙方的關系,若一方背叛雙方的感情或關系時,應向對方承擔某種責任。約定責任的常見形式是支付賠償金或者財務,也有約定違約方應當自殺、自殘的,后一種約定是違法的,當然無效,因此不予討論。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同,忠誠協議又分為幾類,包括夫妻之間為維持夫妻感情而協商達成的夫妻忠誠協議;戀人之間為了維持戀愛關系或達到結婚目的而協商達成的戀人忠誠協議;當事人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忠誠協議。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終成協議,由于內容既違反法律又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的;對于戀人之間的忠誠協議,通常也認為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而認定為無效;而對于夫妻忠誠協議,則存在著較多的爭議,本文在此僅討論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問題。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壞協議,出現婚外情的案件時有發生 那么,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將這份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根據? 學者對此存有很大的爭議,有的認為該協議有效,有的認為無效;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見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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