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嗎
法律分析:夫妻之間有扶養的義務。扶養一般指的是親屬之間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根據法律相關的規定,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體現在生活方面,比如夫妻之間共同承擔日常的生活費用、當一方生病時,另一方需要照顧等。當夫妻離婚時,沒有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的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夫妻互相扶養義務
夫妻互扶養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負有撫養和扶助的義務,當一方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另一方應盡扶養義務。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如果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的,另一方無權請求父母支付扶養費;父母為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的,另一方也不得請求父母支付扶養費;雙方因撫育子女發生糾紛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救治期間和出院后向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離婚后或其他情形下,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扶養。所以夫妻之間互相扶養是有法律依據和法律保護的。
1、作為一方的近親屬或其他在生活上有困難且無法解決的人,有義務對需要幫助的人給予扶助。
在生活上,如果有必要,近親屬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請求,協助解決。在子女方面,如果其父母一方在生產、生活上有困難,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有扶助的義務。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一些因生活上的困難而無法得到有效的幫助,或由于夫妻雙方的原因使一些生活中的困難難以得到解決。在夫妻之間互扶養關系中,扶助一方對另一方是完全義務的。如夫妻之間互扶養婚姻關系中應履行扶養義務的一方既不能要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也不能主張有補償義務或因無補償而拒絕支付扶養費;如果夫妻雙方之間有過扶持親屬關系的人也是必須履行夫妻之間互養義務的。否則因違反互養義務造成無補償義務者承擔法律責任。
2、作為一方在結婚前就有能力對另一方扶養的人,包括兩種情況:
a.婚前有能力,但未與對方建立穩定的扶養關系;b.婚前或婚后與對方有扶養能力但是未建立穩定關系。離婚后,一方也不愿履行上述扶養義務的。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間在結婚時是有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妻共同法律義務。
3、當發生以上兩種情況時,作為一方的近親屬或其他在生活上有困難且無法解決的人,就是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
夫妻之間扶助的形式主要是扶助生活費和醫療費。生活上需要幫助的,應當及時向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送去,或在必要時直接給他們送去。生病需要治療和護理的,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告訴對方。同時,對于無勞動能力者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無法獨立生活的人,如患重大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或因病喪失部分生活能力的人,要妥善安置其基本生活。發生上述情況時,如果家庭經濟條件不好或法律對這一方面沒有特殊要求時,一般都由一方來承擔扶養義務。當然為了維護家庭和睦與穩定而進行相互扶養的除外。在其他情形下,如出現了婚姻不平等等情況時則由法院判決。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隨意選擇、拋棄。產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對夫妻雙方都是對等的,不受感情好壞的影響。
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養的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一方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為條件。
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為限。也就是說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扶養義務,也要另一方具備相應的能力,具備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經濟能力承擔給付。這種義務,同債的履行有著嚴格的區別。
夫妻可以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如將其中的某項財產或收入,確定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但是夫妻互相扶養是法定的義務。
也就是說無論夫妻就財產的問題作出何種約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現實中,有的夫妻約定各自的工資或收入歸各自所有,但這并不意味著夫或妻只負擔各自的生活費用而不承擔扶養對方的義務。若一方患有重病時,另一方仍有義務盡力照顧,并提供有關治療費用。如果離婚,原夫妻雙方就不再負擔互相扶養的義務。但是如果一方在離婚后生活困難,另一方可以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嗎
法律分析:有。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 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系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隨意選擇、拋棄。產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對夫妻雙方都是對等的,不受感情好壞的影響。夫妻間的扶養是有條件的,要求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養”時,才能行使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請求權。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養的一方年老、病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發生困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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