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書合法有效的寫法如下:
1、開頭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個人基本信息。
2、正文部分寫明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定立的協議,協議內容可以約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落款雙方鍵差簽字并注明簽訂協議的時間。婚姻協議書依據平等、自愿、合法、誠實信用,協商一致來制定,婚姻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生效。
注意事項
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情況,且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隱姿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最后,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但如果協議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婚姻協議書雙方是自愿、表達真實意稿攜皮思,要有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合法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不存在脅迫、欺詐等事由,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法律分析:婚后財產協議應當按照以下方法寫才是有效的:1、男女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和身份證信息;2、夫妻雙方對婚后財產達成協議,這個協議是必須寫清楚的,未約定清楚的,該協議就有可能不產生法律效力,男女雙方可以將婚后財產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盡量不要使用“凈身出戶”這個詞作為違約條款,因為實踐當中這樣的情況多數會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的情況,即便有錯,也是過錯和懲罰尺度要相當才可能,否則法官會以不是法律術語,約定不明的方式,否定掉這樣的主張。
2、財產協議書里不宜對某些行為,或者生活開支,約定得過于細致,否則不易執行。
財產協議書在雙方簽字后就生效,是否去辦理公證都不影響它的效力。去公證處公證的話,3、公證處會審查內容的合法性,以及確定是本人簽字的真實性,不會讓對方日后說不是他自己簽的字,或者說是受脅迫簽的。這是公證的最大價值所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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