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沒有了可以離婚嗎怎么辦離婚
如果是沒有領結婚證,那構成事實婚姻的可以去訴訟離婚,也可以協議離婚,不構成事實婚姻的不需要離婚。如果領取了結婚證但是結婚證丟失的,可以先去婚姻登記機關補領一份結婚證,然后再去辦理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雙方結婚證丟失可以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證,或者請求民政部門開具結婚證明。當事人憑借這些材料,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結婚證遺失,可直接辦理離婚手續而不再補領結婚證。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也稱登記離婚、自愿離婚,婚姻關系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并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離婚訴訟通常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與另一方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訴訟的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結婚證丟失可以辦離婚證嗎
法律主觀:
結婚證丟失可以辦離婚。如果是只有一方丟失了結婚證,夫妻二人可以憑另一方的結婚證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如果是雙方的離婚證均丟失的,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補領結婚證,然后再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17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所以如果結婚證丟失了,夫妻中的一方可以帶上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到原來登記結婚的機關,申請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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