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首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接受審判的行為。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投案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悔罪服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
三、自愿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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