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錢買的房子,離婚時,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配:
1、在購買房屋時,對房子的歸屬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進行分配。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由男女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但是,父母明確表示房屋贈與自己子女的,應當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在當今社會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對于婚后父母出資購置的房產,在離婚時如何確認其歸屬,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以下為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不同情況,離婚時房產分割的方法:
第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購買的房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說,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第四、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第五、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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