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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8-16 18:14:13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法律問題!
 (一)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1、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概念及范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3、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必備要件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于成年年齡,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系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如中國移動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死亡賠償金再婚是夫妻財產嗎

法律主觀:

不是。從當前學術通說來看,我國現行的立法兼采繼承喪失說與扶養喪失說,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受害人死亡后賠償義務人支付受害人近親屬或法定繼承人的一種損失;其內容是對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性質是對死者的近親屬的財產損害賠償,它不屬于遺產范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理解本條需要注意幾點:,(一)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并非確定死亡賠償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別計算死亡賠償金較為容易,可以不采用這種方式。,(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僅適用于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三)對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是“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而非“應當”。至于什么情況下可以,什么情況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決定。實踐中,原告態度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多數原告主動請求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當然可以;原告沒有主動請求,但多數原告對法院所提以相同數額確定的死亡賠償金方案沒有異議的,也可以適用這種方式。,(四)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原則上不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狀況等個人因素。,(五)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對“死亡賠償金”以相同數額確定,對受害人死亡前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支出,以及喪葬費支出,需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單獨計算,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俗話說,人有旦夕禍福,天有不測風云。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在一段正常的婚姻關系中,有摩擦矛盾是非常正常的。選擇離婚是不得已的決定,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核算。關于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我認為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夫妻一方由于意外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獲得的賠償金屬于本人,與配偶無關,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都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后,在離婚的時候進行財產分割,賠償金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之內的。

一:賠償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配偶沒有對賠償金的支配權。

夫妻一方由于意外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獲得的賠償金屬于本人,與配偶無關,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相關部門提起訴訟。

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賠償金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都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因為賠償金夫妻雙方發生爭執,受害人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的。

在離婚的時候進行財產分割,賠償金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范圍之內的。夫妻雙方不要因為這筆賠償金傷了感情,錢是可以再掙的,而且賠償金也是因為意外才得到的。

關于賠償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家還有什么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眾籌的錢算夫妻財產嗎?

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后取得的股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于一方個人的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這里公司的股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后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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