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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中哪些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8-16 22:06:29

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的時候要處理的事情有很多,比較大的爭議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配上,在離婚的時候哪方都希望能夠分配到更多的財產。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些財產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很顯然,被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部分,肯定就是屬于夫妻財產的。除此之外,上述八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么就這些財產而言,要是日后離婚的話,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而很多不屬于夫妻財產的認定都是根據婚前婚后來判斷的,另外就是該財產由誰購得。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要是經過認定,確定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個人的財產,就可以在離婚的主張這筆財產不進行分配,具體操作可以詢問律師。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怎么樣進一步的確定等你不清楚的話,建議您及時尋求律師的的幫助。

不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的有哪些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就是指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怎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關于不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的有哪些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不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的有哪些      1、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就是指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遺囑或怎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如何認定個人婚前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幾類: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2、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實務中,離婚財產糾紛還涉及一系列復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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