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證離婚財產糾紛
離婚財產舉證的辦法: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供財產約定協議、財產權屬證、財產買賣、贈與合同、繼承證明等材料,證明該涉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或專屬于夫妻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院對離婚的案件怎么舉證
離婚案件舉證的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自行收集或委托他人收集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重婚、與他人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等證據。若因權限而取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如何爭取離婚賠償?
本人今年55歲,目前想要離婚,現在的情況是這是我的第二次婚姻,我們無共同生育子女,且因他常年臥病在床,無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也沒有財產。家里只有一套房,房產證上寫的是兒媳的名字。現因我年歲漸長,身體情況也每況愈下,無法在繼續照顧生病的丈夫和一大家子人(三代人),且感情也出現了問題,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下去,想問問這個情況能不能夠爭取到離婚賠償呢?親親 您好 一、如何順利離婚和拿到賠償?
對于離婚和賠償,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賠償,并盡可能多的提供一些因為對方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證據。
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二、離婚賠償和離婚經濟補償有什么區別?
經濟補償依據的法律是《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經濟補償不考慮夫妻雙方是否存在過錯,而考慮雙方承擔的義務的多少。同時,適用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之間采用約定的夫妻財產分別制。約定的夫妻財產分別制是指夫妻之間達成的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所得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權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均有所有權人自行承擔。
而離婚損害賠償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而遭受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害時,該受害方向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依據的法律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賠償要求一方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存在,且行為人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過錯情形包括四種: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經濟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賠損害賠償,一般會以金錢的形式支付。
上述文章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了如何順利離婚和拿到賠償,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起訴離婚怎么進行舉證
離婚起訴的舉證,可以向法院提交家暴的證據、醫院的診斷書、出軌一方寫的保證書、分居時間證明、證人證言等資料。當事人要求舉證需要在規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舉證材料,不按規定時間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 變更訴訟請求 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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