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過錯方賠償內容和條件
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內容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過錯方有家暴行為,無過錯方在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賠償因為身體損害而需要支付的醫療費,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離婚過錯方賠償內容和條件
法律分析:民法典離婚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一定的損害賠償,大多情況下是經濟方面的補償,過錯方賠償條件有:1、有侵權行為即夫妻一方違反了婚姻家庭義務,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權利。2、有損害事實即因為一方的行為致使另一方的財產損害或非財產受到損害。3、有主觀過錯: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造成另一方受到損害。4、有因果關系即配偶一方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進而離婚,造成無過錯一方遭受損害的原因。5、有離婚事實即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到損害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追究過錯方的侵權責任的,按婚內侵權處理,不適用婚姻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過錯方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 離婚 過錯方的 賠償標準 是怎樣的 我們所說的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 1、 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看得到的損失,如,調查過錯方有重婚情況的花費、 起訴離婚 的起訴費、 家庭暴力 治療的 醫療費 等等。根據法律的規定,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于損失的賠償。因此,物質損害賠償的標準就是實際的損失額。具體的損失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過錯方造成的物質損失的 證據 ,如收據、發票、醫療費清單等等。 2、 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無形的損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具體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體 精神損害 、因 婚外情 造成的精神崩潰、因虐待造成的心靈損害等等。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根據對方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況確定。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參考事物不一,地區之別,因此,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數額標準。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 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離婚過錯方賠償一般是以離婚為前提的,不離婚就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但是如果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 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二、離婚時能否主張損害賠償 (一)一方實施了法定過錯行為。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 同居 ;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因一方實施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 離婚損害賠償 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如果婚姻雙方沒有離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過錯行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需另一方無過錯。只有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夫妻雙方都有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四)無過錯方存在損害后果。損害后果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五)法定過錯行為與雙方離婚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雙方離婚是法定過錯行為造成的,則無過錯方可提出損害賠償,如果雙方是因其他原因導致離婚,則不能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維護離婚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懲罰離婚過錯方的一種制度。當事人要求 離婚賠償 的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才行,否則法院不會支持。而實際主張賠償的時候,也要區分清楚一般的過錯行為和《民法典》中規定的離婚過錯情形,只有在后者的情況下,要求過錯方做出賠償才會得到支持。
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標準
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標準如下:
1、物質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需要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不能因為賠償得到多于損失的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具體的明確的數額標準。
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如下:
1、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
3、這是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綜上所述,在離婚條件中除了當事人感情已經破裂之外,還可以通過證明一方在婚姻關系中具有過錯,符合離婚條件的過錯行為,依然可以進行離婚。并且在離婚時,還可以要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以補償因為過錯行為導致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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