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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賠償方式(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8-18 13:26:59

離婚中的損害賠償規定是什么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的制度。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權利救濟、維護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穩定。《民法典》第1091條確立了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這是當代民法、親屬法中的公平原則,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必然要求,該制度體現了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精神損害,撫慰受害者,制裁過錯方的功能,是我國婚姻法修改中的一個突破。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以上四種情形,包括五種違法行為,是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我國離婚損害賠償除具備一般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外,還需具備另外一項特殊要件——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關于離婚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民法典對離婚賠償的規定有: 1、夫妻一方具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2、離婚損害賠償可以是物質損害賠償也可以是精神損害賠償; 3、損害賠償以離婚為前提。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和解釋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確定民事 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 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 登記結婚 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 廣東 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 結婚 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應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為準。但時間方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4號)解釋為: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這可作為一種參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姻家庭編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婚姻法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此可見,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中配偶一方嚴重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一、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形式上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其中事實重婚更為普遍,即在前婚尚未解除的情況下,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痘橐龇ā方忉?一)對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作了認定,將其與重婚及婚外戀等行為相區別。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則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如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等。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出現,該為而不為,致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使用了列舉的方式,排除了導致離婚的其他違法行為,例如出軌、通奸、嫖娼、賣淫、賭博、吸毒等,這些往往使很多家庭破裂,給無過錯配偶一方帶來很大的痛苦和傷害,從而導致離婚,然而他們不屬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特定違法行為,所以因這些行為導致的離婚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范疇,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欠缺,建議《婚姻法》下次修訂增加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二、損害結果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結果是離婚,離婚是發生損害賠償的前提。因此如果最后沒有發生離婚的結果,即使發生了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違法行為,而無過錯一方因為這些行為受到了損害,也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痘橐龇ā方忉?一)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婚姻法》所確定的損害賠償制度是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婚內損害賠償不在此列。在日常實際生活中,婚姻中配偶一方因為過錯方的違法行為受到嚴重損害,因為各種原因不要求離婚卻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例時有發生,如果配偶雙方在婚姻中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排除了“左口袋裝進右口袋”這種情況,那么過錯方應該賠償無過錯方,這一點在審判實踐和今后立法過程中還有待商榷。三、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離婚損害賠償必須是過錯方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里面的任意一條或多條,嚴重損害了家庭關系,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傷害,因而直接導致了離婚這個損害結果。換句話說,如果離婚是因為其他原因而非四種法定情形之一,離婚損害賠償也不能實現。四、主觀過錯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構成要件。主觀上的過錯,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并且導致婚姻破裂,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很顯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都必須是主觀上故意才能達到的情形。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為過錯方,而權利主體只能為無過錯方。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七條,如果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痘橐龇ā穼﹄x婚損害賠償主體的限制排除了被虐待和遺棄的家庭成員在離婚訴訟中起訴損害賠償的可能。綜上所述,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必須是婚姻關系里面的無過錯方,因為過錯方在婚姻生活中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違法行為里面的一種或多種,給無過錯方帶來嚴重損害,從而導致婚姻破裂,直接引起離婚的后果,才能實現離婚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條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對文章已經對離婚損害賠償的相關知識已經有了一個充分的了解,如果大家還有其他婚姻問題,請到找專業律師進行相關問題的回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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