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份遺囑,哪一份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新的《民法典》否認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目的就是保障立遺囑人的最后意志得以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不同的時間,可能 遺囑 人有不同的安排遺產的方案,進而制定了數份遺囑,如果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不同的權利人必定會因為適用哪份遺囑產生爭執,那么按照我國《 繼承法 》的相關規定,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另一方面,《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那么具體來說如何撤銷遺囑?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遺囑問題。 一、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1、如果多份遺囑中沒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在同等層次的遺囑之間,后立的遺囑效力高于先立遺囑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在不同層次的遺囑之間,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同時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得到體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如何撤銷遺囑 1、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 繼承 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 證人 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4、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1)公證遺囑變更撤銷的條件: ①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②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④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 管轄權 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通過上文的介紹,想必我們對“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以及“如何撤銷遺囑”有了進一步認識。正確地適用遺囑有利于避免紛爭,更加和諧高效地進行遺產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遇到遺囑問題,及時聯系專業的 遺產繼承律師 ,幫助你解決問題,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老人立多份遺囑哪個有效
法律主觀: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 遺囑 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 、代書遺囑、 錄音遺囑 、 口頭遺囑 ,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抵觸,在其死后, 繼承人 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么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在當代社會如果要想自己的遺囑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的話,那么就需要意思表示也是真實的,而且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口頭遺囑的話,應當要有兩個以上的沒有關系的人來進行現場方面的見證,這樣的話是可以指定繼承人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
法律分析: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立有數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