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1、婚姻可以被撤銷嗎? 婚姻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脅對方結婚,被威脅一方被迫同意結婚的情況顯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撤銷該婚姻。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銷,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當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這段“被脅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強迫他們去撤銷婚姻,這和后面將要提到的“無效婚姻”有本質的不同。 只有存在脅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銷。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銷。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2、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另外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后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可撤銷婚姻締結時間只要超過1年,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一條。 3、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對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非常簡單:只要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并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配和債務問題的,就可以立即撤銷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如果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等問題,當事人只能找法院解決。
受脅迫婚姻撤銷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愿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被欺騙結婚如何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以受脅迫而結婚作為婚姻可撤銷的唯一原因。受欺騙而結婚不同于脅迫結婚,所以,當事人不能申請撤銷婚姻。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雖然結婚的當事人一方因受他方欺騙,在結婚的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但二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通常情況下均是自愿,從形式上并不違背二人的意思表示,且在現實中存在大量的男女雙方在婚前了解不深或根本不了解卻結婚的情形,當事人一方往往稱受到另一方的“欺騙”,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通過作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或未建立感情的表現形式準予二人離婚即可很好地解決。,不一定,只有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并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于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要成立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受欺騙結婚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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