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生效后還能起訴嗎
離婚調解書生效后還能起訴。
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需要等待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但是,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以在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再次起訴的請求。
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情況:
1、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2、重婚:有一方有配偶而與他人重婚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3、家庭暴力:一方在家庭中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拒絕扶養等行為,嚴重損害家庭關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4、其他原因: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達到三個條件才可以起訴離婚: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是一方單方面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法院訴訟程序以后,如果法院認為確實應該離婚,則會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調解書生效后還能起訴嗎
法院調解離婚后還能起訴,但是不能在六個月之內以同一理由向法院提出的訴訟,具體如下:
1、婚后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存在異議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訴訟可以由雙方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是否需要法院進行調解,無法調解可以進入訴訟程序;
2、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并致協議生效后一年內反悔的,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具有欺瞞欺詐行為的,難獲法院支持,會被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調解書已生效后接下來該怎么做
離婚調解書已生效后接下來該怎么做離婚訴訟每次半年一結果,第一次調解,第二次判離一半機率,第三次基本判離。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
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可參考搜狐:http://mt.sohu.com/20160728/n461362172.shtml
離婚調解書下來了,怎么處理后續問題
離婚判決書下來后,當事人必須依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人民法院下達的調解書,當事人沒有異議簽收以后,或者下達判決書后15日內當事人沒有上訴的,在6個月之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次起訴離婚。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而達成的協議,具有自愿性。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視為調解不成,法院應重新判決。
一、 離婚調解書注意事項
1、要認識到離婚案件審理中調解方法的重要性,因為離婚案件關系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圓滿地把離婚案件處理好因而顯得格外重要。
2、調解方法要根據離婚案件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綜合運用這些方法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3、把握好調解的時機,樹立調解應貫穿訴訟過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實查清后可進行調解,在財產等其它情況查明后可進行調解,因案而異,因人而異。
二、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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